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我部于一九八二年以劳人锅【1982】6号文颁发了《条例》实施细则。几年的实施结果表明,《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对搞好我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生产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划分修改如下: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
│级别│ 工 作 参 数 │ 发 证 单 位 │
├──┼────────────────┼───────┤
│ A │额定蒸汽压力P不限(表压,下同)│ │
├──┼────────────────┤ │
│ B │P<9.81兆帕 │ │
├──┼────────────────┤ │
│ C │P≤2.45兆帕 │ 劳动部 │
├──┼────────────────┤ │
│ D │P≤1.57兆帕 │ │
├──┼────────────────┤ │
│E1│P≤0.39兆帕 且D≤1吨/时 │ │
├──┼────────────────┼───────┤
│ │P<0.1兆帕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 │ │
│E2│口水温t<120℃且额定热率≤ │省级劳动部门 │
│ │2.8兆瓦的热水锅炉 │ │
└──┴────────────────┴───────┘
注:
(1)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但供热量大于2.8兆瓦的热水锅炉属于E1级。
(2)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按额定出水压力(表压)分属于E1级及其以上各级。
今后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五年。
原《条例》实施细则中1.2 1锅炉制造许可证分级及有效期的规定同时作废。
原持有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可以自然转换为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关于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条件和办法,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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