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1992年3月23日高检发研字[1992]3号
【章名】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7号《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库 名: 01. 国家法律法规库(49年--94年)(全 部)
检索表达式: A f=1?
关于废止《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
关于公布2025年度应急管理装备孵化入…
应急管理部关于给予刘名芳等12名同志…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十部门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等领域十…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