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交函外〔1992〕354号文发布)
各省市交通厅(局)、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海运局,各远洋、轮船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各海事法院,各海运院校:
国际海事组织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通过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我国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签署了《公约》和《议定书》,同时提交了“有待批准”的声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了《公约》和《议定书》,我国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通知书。我国在签署和批准《公约》时,均声明不受《公约》第16条第1款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规定的约束。根据《公约》和《议定书》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该《公约》和《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适用。
《公约》和《议定书》旨在制止海上恐怖活动,保证船舶和大陆架固定平台的安全,并加强与此有关的国际合作,虽是两个独立的文件,但形式和内容基本相同,包括适用范围、犯罪定义、司法管辖权,不引渡就起诉原则和加强缔约国之间的合作等内容。其中《公约》中的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缔约国(船旗国)船舶的船长可以将其有正当理由相信已犯下公约所列罪行的任何人移交给任何缔约国(接收国)当局,还规定除非有理由认为本公约不适用于导致移交的行为,接收国应接受移交,如拒绝接受移交,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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