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77号文发布)
卫生部、交通部: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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