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防火责任制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日 粤府办[1994]6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消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各级防火责任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由陈绍基同志任广东省防火责任人,负责领导全省的消防工作。各市、县(区)镇(乡)政府和管理区以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必须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政府防火责任人由上一级政府任命,在上一级防火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级企业)的防火责任人由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经所在地政府任命后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 各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它有关消防法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消防知识宣传;组织防火检查,消防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处理火警事故,调查火灾原因。
三、 各防火责任人每半年一次向上一级防火责任人书面报告工作。今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防火责任人是否做好消防工作作为业务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消防事故的防火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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