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1月21日以粤府〔1992〕1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露天矿场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对未尽职尽责的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该矿场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劳动部门提请上级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者,责令其停止任职并根据条件另行补办手续;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无《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采的矿场,除责令其停产,并限期办理《安全准采证》外,同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超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对违章矿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无操作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和补办操作证;
(六)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年产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露天矿场,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其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设计和竣工投产需经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后方能施工、投产。工程设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未经劳动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应在收到劳动部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对防火工作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火情稳定,1至9月份全省发生火灾535起,直接经济损失277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和损失分别下降4.5%和49.15%。但是,入秋以来火灾有所回升,仅10月份,全省发生重特大火灾19起,经济损失500多万元。目前,已临近冬季火灾多发季节,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消防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自觉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要明确和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制,突出法定代表人在企业防火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防火安全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部署冬季防火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二、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和职工防火意识和技能。要以《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福建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意见》,以及公安部《消防安全20条》为主要内容,充分运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和石油、化工、轻纺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单位,要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1994〕100号)要求,认真抓好对职工的岗位消防培训,公安消防监督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电工、建筑内装修、消防工程施工等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水平。
三、认真开展消防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密切联系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狠抓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开展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治,通过加强冬季防火检查和重大火险隐患的论证,依法清除一批重大火险隐患,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二是开展液化气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液化气贮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关闭一批无证、非法液气贮罐站和销售摊点,防止引发火灾事故。三是开展电气工程、电器产品消防安全整治。加强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防火安全质量。同时,加强电器产品的质量监督和使用安全检查,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者,依法严厉打击。严禁违章操作和使用不良电器产品,对严重超负荷,接触不良、线路老化的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对无证施工、消防安全不符合条件又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从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无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四、要特别注意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工作。冬季是森林火灾的频发季节,各地要落实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抓好火源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做好防大火、灭大火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五、突出重点,做好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冬防期间,要结合元旦、春节、元宵重大节日保卫工作,重点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易燃易爆企业,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交通、电力枢纽等重要目标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各重点企业和重要场所要进一步加强值班执勤,认真开展防火自查,将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城市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对重要节庆场所要预先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并采取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六、要进一步加强执勤战备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队伍和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要进一步做好执勤战备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根据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重视抓好消防队伍技术装备基础建设,添置必要的灭火和防护器材,改善队伍装备条件,适应灭火战斗需要。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要开展消防灭火战术、技术训练,加强协调配合,联合开展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演练,提高灭火战斗力,充分做好打硬仗、打恶仗的准备。
七、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要进一步严肃消防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者。要选择典型火灾案例公开审理,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冬防期间从1995年11月26日开始至1996年3月5日结束。冬防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届时,全省将开展评选“百名热心消防法定代表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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