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海上非客船载客的通知
(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5〕1188号文发布)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沿海各港务监督:
目前,沿海有些地方发现有非客船载客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部门必须严格取缔的现象。但目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中没有对此现象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制止这种现象非常不利。考虑到非客船载客这种违章现象危害特别严重,必须坚决制止。
现通知如下:
一、各种海上船舶载客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持有客船相应的证书;否则,禁止搭载与该船舶营运和生产无关的人员。
二、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第三章“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非客船载运旅客,机动船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非机动船处以5000~15000元罚款,并吊销或扣留船长(驾长)适任证书6~12个月。
三、除船员和与该船营运生产有关的人员以外,船舶其余搭载人员不论是否对其收费均视为旅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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