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的通知
(76)交船监字1302号
主送单位:(略)
为加强港口安全秩序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广大船员和港监工作人员的要求,经过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制订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现随文发给你们,希组织群众学习这项规定,作好准备,于1977年6月1日零时起正式施行。各港原有港口信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略)
197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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