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7]185号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港务(航)监督、中远(集团)公司及各远洋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
近年来。因我国出口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经常发生事故,一些托运人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按危险货物运输,以保证货物出口和运输安全。最近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第十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第29套修正案已纳入这两种货物。为保证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贸易出口。现决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海运上述货物时按危险货物运输。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危险货物 运输 通知
抄 送:化工部、外经贸部、国家检验局、部外事司、公安局、船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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