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劳动部的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为促进安全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安全科技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并做好职能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国家经贸委设立了“国安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1999年开展安全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工作,现就申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审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至1998年底前完成并通过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的科技项目,凡符合《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不论其任务来源和完成单位(个人),均可申报评奖。
二、参加申报评奖的单位或个人,请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和申报评审项目。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的项目,将不受理其评奖。
三、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由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担。
四、申报项目的推荐部门要认真审查各申报项目的材料和填写推荐意见书,并加盖公章,于1999年3月1日前将推荐的评审项目送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邮政编码:100029,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联系人:张超,电话:64915341、64915566-2717)。
五、根据原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每申报一项评审项目需交评审费300元。评审费请寄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分理处,户名: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帐号:14477-8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5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奖)是指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安全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成果;
(七)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负责安全科技奖的评奖组织工作。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全科技奖的审定、公告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国家经贸委聘任。委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在安全科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安全科技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3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安全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
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的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第十条 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安全科技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参加了课题研究,并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应当在申报书内对其所作的技术贡献附说明材料,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一等奖10人、5单位;二等奖7人、5单位;三等奖5人、3单位。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安全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后方可申报评奖。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安全科技奖。
第十七条 申报安全科技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5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送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贸易委安全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申报安全科技奖应当交纳项目评审费,用于补充评审活动经费,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申报项目无论是否获奖均不退还评审费。
第二十条 安全科技奖评审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审: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对申报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的,应与申报部门协商处理;对重大问题有疑问的,可以组织调查。
(二)初审:主审员在评审会前提出项目的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委员评审申报项目;专业评审组评委表决通过项目初评结论并报综合评审会议。
专业评审组在推荐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以及建议奖励等级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组长签字。
(三)综合评审:召开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获奖成果进行综合审议,确定三等奖和不授奖及缓评或转评项目的名单,协调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二等奖以上项目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提交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终评会议审定。
(四)终审: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的终审工作会议,由主审员对所审项目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并向终审会议报告;被推荐为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对获奖项目进行核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告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公告。
项目争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科技奖获奖项目发生争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申诉理由、有争议的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以及申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备案。
(三)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争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两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报送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状,由颁发奖金的单位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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