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是保护广大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期间,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及地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代替原劳动部和我委过去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后方可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由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企业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但必须在到期时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换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此进行处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换、发证事宜另行通知。
四、各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五、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和有关检测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公正、求实、科学"的原则严格执法,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发扬"廉正好、服务好、态度好"的传统,监督和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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