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工作,对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程序,加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二、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工作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劳动部令第11号)进行。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A类证书资格认可需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预审,B类证书需经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预审。申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经预审合格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四、对获取预评价资格的单位,由国家经贸委统一颁发《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附件:《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 (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建设 安全 通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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