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局文件
青气产发[2001]2号
关于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不断深入,雷电防护措施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对此,今年市政府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为扎扎实实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依据《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防雷装置分布情况及检测专业化、规范化的技术要求,市气象局在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组织管理的前提下,由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以下简称防雷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的具体工作。
一、 专业机构检测
防雷中心是取得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认证合格的专业检测机构。为切实把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检测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 防雷装置的检测采取专业机构检测与单位自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进行逐个登记,提供确切的数字及档案资料等情况,以备检测时核查。
3. 检测过程中,被检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密切配合检测人员进行防雷装置的检测,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 防雷装置检测结束后,防雷中心应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全部合格的,颁发《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场下达《防雷装置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向防雷中心申请复检,直至合格为止。
5. 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必须由防雷中心及取得专业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向被检单位出示上岗证及有效证件。
二、 自检工作
1、 为尽快开展防雷装置的检测,规范自检单位的检测标准,对经审查具备相应条件(见附件二)的检测单位颁发检测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防雷装置的检测。
2、 申请自检的单位,应向防雷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二)。防雷中心将按具体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3、 取得自检资格的单位应接受防雷中心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认真细致地开展检测工作,并将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情况、结果进行汇总,及时上报防雷中心。
4、 防雷中心按自检单位检测总量的20%—30%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率在90%以下的,责令自检单位重新检测,复检合格率达不到95%以上的,将否决该单位的检测结果,由防雷中心重新检测,下年度如自检合格率仍达不到95%以上的,取消自检资格。自检单位的资格复审每丙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将被取消检测资格。
三.人员培训
为保证检测单位的资格审查及检测工作质量,防雷中心将举办检测人员培训班,经防雷中心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上岗证。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需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一),申请自检的单位,应将附件一、二表按要求全部填写。以上表格在5月底以前寄送防雷中心。
回址:青岛市气象局防雷中心(市南区伏龙山路4号)
咨询电话:2799047 传真:2799943 邮编:266003
青岛市气象局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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