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我国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80)交港监字334号
主送:(略)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接受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69年11月在布鲁塞尔会议上制订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于1980年4月29日起对我国生效。按公约规定,航行国际航线,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包括油轮、油驳、油囊等)都必须参加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并取得《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国际油污证书),才可以航行于缔约国的港口。1976年8月25日,部(76)交船监字995号文颁发的《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现需换发为国际油污证书。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抓紧到港务监督办理换发事宜。现将修订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发办法》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发办法(略)
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略)
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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