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工商企字第56号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中关于"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及北京市政府京发(1980)62号文精神,对我市承担锅炉安装业务的专业单位进行整顿.
凡承担蒸汽锅炉(暂不包括电站锅炉)安装业务的市属单位及中央所属单位,须直接向北京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区、县以下所属单位要向所在区、县劳动局(科)提出申请,报"蒸汽锅炉安装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凡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担蒸汽锅炉的安装业务.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的单位,也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才准予继续承担蒸汽锅炉安装业务.以后申请的单位,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包括蒸汽锅炉安装项目的营业执照,方可承担蒸汽锅炉安装业务.使用锅炉单位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单位安装蒸汽锅炉.外省市安装单位在北京承担蒸汽锅炉安装业务者,必须向区县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验经所在省劳动部门批准的证明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经本市区县劳动局(科)、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审核同意后,方可与使用锅炉单位签订合同和进行施工.
对未经批准私自承担蒸汽锅炉安装业务的单位,以及委托未经批准的单位安装蒸汽锅炉者,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各申请蒸汽锅炉安装单位,请于四月二十五日以前将"蒸汽锅炉安装申请表"分别报送市、
区、县劳动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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