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20号文《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汽车槽车的使用须由劳动部门登记并发给使用证,现就发证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槽车使用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异丁烯、异丁烷、混 合液化石 油气、丁二烯、液氨 、液氯、液氧、液态乙烯以及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kgf/cm?2?)(表压 )的其它介质的各类汽车槽车。但不包括消防用的罐车。
二、各类汽车槽车必须按照相应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鉴定规定》、《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或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经检查合格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发给《汽车槽车使用证》。
三、《汽车槽车使用证》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统一编号,地、市一级(或以上)劳动局登记、签发盖章;需要跨省运输的汽车槽车,应加盖省、市、自治区 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印章。
四、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未取得《汽车槽车使用证》的汽车槽车,一律停止使用。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应事先通知充装单位和有关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考试机…
关于征集“应急使命·2025”演习新质…
关于组织开展先进安全应急装备推广目…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责…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
应急管理部关于给予李波等29名同志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十部门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等领域十…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