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方便工作,现将办理《北京市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北京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蒸汽锅炉司锅工安全操作证》的证件登记手续简化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市劳动局直接管理的六个主管局(市政工程局、建筑工程局、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首钢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北京矿务局)仍由各局(总公司)代审代发,加盖市劳动局印章外,各区、县辖区内的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申请上述三种证件时,均由区、县劳动局(科)审批,加盖公章、钢印.
属于简化审批手续范围内的市属各局(总公司)以及中央在京部门系统的流动性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变动时,应向所在区、县和迁入区、县的劳动局(科)办理转迁手续.
二、对于司炉工理论免考手续,凡由主管局、总公司(总厂、公司)一级举办的蒸汽锅炉司炉培训班,理论学习在七十小时以上,理论考试合格后,可由这些主管部门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科)申请理论免试.区、县劳动部门对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经审查合格的,可发给蒸汽锅炉司炉工安全操作证.
三、各区、县劳动局(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专用章钢印均由我局统一代制,请各区、县劳动局(科)于二月二十日前来我局交款(三十元多退少补).
四、各区、县劳动局(科)和六个主管局在每季度末的前十天内,应按原下发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统计表》、《压力容器综合统计表》填好报市劳动局备案.同时,将蒸汽锅炉司炉工安全操作证颁发数一并上报.
此通知从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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