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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37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84】市劳锅字第238号
发布单位:【84】市劳锅字第238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劳人锅局【1984】4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37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劳人锅局【1984】47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37条,有关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和意见.我们认为,该条提出制造、安装单位如修改原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是符合加强贯彻责任制精神的.在具体执行该条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现在仍在使用的设计图纸,原设计单位应主动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整顿.对尚未整顿,而又急需修改原设计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受压元件结构、强度的,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如原设计单位不愿承担修改者或原设计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设计图纸使用单位按另行设计对待.
2.进口设备测绘复制的图纸,均按另行设计对待.
3.对库存的老图纸重新利用时,应持慎重态度.属于设计单位的库存老图纸,则必须进行整顿后才能使用;制造单位的库存老图纸使用按本文第1条执行.
4.对设计单位已经声明作废的图纸,以及加盖有"参考图"或"供参考"字样的图纸,均不得作为正式设计对待,不允许作为正式施工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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