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发布《卫星水上通信管理规则》的通知
(84)交海字1891号
随着海中卫星通信的发展,我国海运、海上石油及其它海上事业的卫星水上通信业务也逐渐开展,安装的卫星船站数目日渐增加。为增加管理,明确海事卫星船站接入系统的必要手续及其相关规定,根据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对签字者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经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卫星水上通信管理规则》,现予发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卫星水上通信管理规则》1份
1984年10月10日
卫星水上通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卫星水上通信的发展,加强卫星水上通信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星水上通信是指通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英文缩写为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它是水上无线电通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海运及其它海上事业的重要工具之一。
第三条 卫星水上通信有着短波无线电通信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逐步安装和使用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
第二章 管 理 机 构
第四条 交通部是我国卫星水上通信的归口管理部门。交通部系统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管理水上通信的机构,就是其卫星水上通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是我国参加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签字者和参加投资的经济实体,也是我国卫星水上通信的对外归口单位和向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进行启用申请的“经办机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能一个单位作为该组织的经办机构)。
*英文为:Beijing Marine 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 Company
第六条 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1.履行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和《业务协定》规定的签字者的义务和权利;
2.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国卫星水上通信海岸地球站(以下简称岸站),并按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要求,适时对岸站进行技术改造;
3.协助各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我国卫星水上通信的建设、发展规划和网络;
4.组织研究卫星水上船、岸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组织参加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提出的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试验;
5.承办有关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财务和行政事务,负责海事卫星通信的费用结算;
6.根据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规定,承办各用户向该组织履行的船站申请、撤销、试验和启用手续,核给船站识别号;
7.承办我国生产船站设备的厂家向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申请类型批准;
8.编印并向用户提供《船站使用手册》及有关资料;负责国内用户的咨询工作;协助用户选用船站类型,组织卫星水上通信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9.收取承办有关手续的必要费用。
第三章 船站的设置
第七条 凡属水上作业的客货轮、油轮、钻井平台、渔船、游艇、海洋科学考察船,以及其它非永久性锚泊的水上设施,均可设置船站。
第八条 用户设置船站,须在使用前一个月与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联系,填写启用申请表,由该公司负责向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办理建站手续。
第九条 购置的船站设备,必须是经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批准的船站类型。
第十条 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和安装指南》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未经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理事会批准,船站设备不准在陆上安装使用。
在陆上安装使用船站,要满足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规定的陆用船站一般规定和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设置的船站,系无线电设备之一,已有无线电台执照的船舶,无须另核发电台执照。只设卫星船站的船舶,交通部直属单位,须向当地交通部主管通信机构申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地方交通部门和其他各部门,须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第四章 船站的撤销
第十三条 用户取消船站,须通知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并告核发电台执照的机关,以便向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注销船站识别号和更正船舶设备核定表。
第十四条 任何船站设备的重大变化和易地使用,须重新履行申请启用手续。
第五章 卫星水上通信规定
第十五条 卫星水上通信应严格遵守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使用卫星船站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用户操作手册操作。
第十七条 船站进行遇险通信时,应符合遇险通信的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在港区使用船站,应遵守港口当局使用船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船站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操作卫星水上通信设备的通信人员,须经过培训,熟悉掌握卫星水上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卫星船站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定设备机历卡,做好定期维护和日常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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