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锅炉设计、制造单位: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经机【1984】569号文《关于加快发展节能工业锅炉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锅炉图纸的设计质量,克服申报图纸、技术资料不齐全、报审程序和手续不统一等缺点,现将设计、制造程序和锅炉图纸、技术资料报审程序及内容规定如下:
一、新锅炉的设计、制造程序:
新锅炉的设计、制造应按方案设计、工作图设计、新产品试制、热工测试、新产品技术鉴定、批量生产的程序进行.
二、新锅炉设计资料报审程序应按《条例》第四、第五条及《细则》1.1.1~1.1.8规定进行.
1.锅炉方案设计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审查时应有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代表参加.
2.工作图审查重点:
市级主管部门审查重点是锅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及结构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
市劳动局审查重点是锅炉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三、报审图纸、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总图及本体图,主要受压元件、零部件图;
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烟道及安全附件图、仪表、平台及扶梯装配图,锅炉系统图,控制系统图;
3.产品设计说明书,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4.强度计算书、热力计算书、烟风阻力计算书,热水锅炉还要有水阻力计算书及超温超压控制线路图;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其它与锅炉安全、环境卫生有关的资料;
7.对已通过技术鉴定的产品图纸、资料应加报鉴定文件;
8.产品报审报告.
四、一九八五新产品按此规定执行,过渡性产品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