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商检局
关于执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85)交海字1318号
各有关单位: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已公布,于1985年7月1日起实施。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包装性能鉴定证书的过渡问题,198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包装容器,其性能鉴定已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由生产厂技术部门检验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可继续使用至该证明书有效期满为止。
二、关于包装使用鉴定问题,危险货物生产厂要按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使用鉴定;对出口经营部门6月30日以前库存的危险货物,可由当地港口、商检机构和出口经营部门共同商定鉴定办法,港口原则上应从1985年10月1日起统一查验商检机构的使用鉴定证书。
三、关于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质的检验问题,压力容器必须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厂生产,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应持有主管部门检验出具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
特此通知。
198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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