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劳人锅〔1985〕4号文件关于“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的规定”,现将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具体品种通知如下,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认真做好法定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凡在今年十二月一日前由生产厂交外贸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商品,口岸商检局可免验加盖放行章。超此期限者,外贸经营单位需持产地商检局合格检定单向口岸商检局换证放行。
附件: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锅炉压容器具体品种表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具体品种表
一、出口锅炉压力容器:
(一)锅炉
(二)气瓶
(三)槽车
(四)贮运容器
(五)反应容器
(六)换热容器
(七)分离容器
以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商品各七种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
(一)锅炉
(二)气瓶
(三)槽车
(四)贮运容器
(五)反应容器
(六)换热容器
(七)分离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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