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管户"使用外地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未经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钢瓶流入本市,造成事故,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本市"自管户"所需钢瓶,首先由市煤气用具厂供应,不足部分可购用经其它省、市、自治区级劳动部门批准的制造厂生产的合格钢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购销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对"自管户"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由市劳动局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钢瓶的检验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应做报废处理,不得再流通使用.
请各单位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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