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京供用字第29号
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工业电气设备的应用日益广泛,随之,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减少触电事故,北京市于1983年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要求各企业在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安装漏电保安装置,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触电事故发生率.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减少触电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发文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如下电气设备,都要安装漏电保安装置:
1.Ⅰ、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2.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移动式施工机械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3.电气试验或非电专业试验室有电气设备的试验台.
4.地处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如食堂操作间、锅炉房、浴室、地下设施等.
二、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各单位安装的漏电保安装置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求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对漏电保安装置的选购、使用、检查、维修等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各级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和用电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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