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煤矿监察执法能力提高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9〕12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9〕37号)安排,经研究决定,举办4期煤矿监察执法能力提高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分局直接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察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与事故特点分析;
2.新发布的煤矿安全法规、政策和标准;
3.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方式方法;
4.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与依法行政;
5.煤矿危害与风险辨识、评估与控制;
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7.典型执法经验交流。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1.第一期培训时间:2009年8月26日至8月30日(8月25日报到)。
地点:辽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大连市中山区白云街66号;联系人:赵艳荣;电话:0411-82397888,15542572739;传真:82668027)。
2.第二期培训时间:2009年9月2日至9月6日(9月1日报到)。
地点:黑龙江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哈尔滨市道外区八区街3号;联系人:顾义光、王淑丽;电话:0451-55562977、55562955,13904634906)。
3.第三期培训时间:2009年9月8日至9月12日(9月7日报到)。
地点: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泰安市虎山路202号;联系人:吴殿银、范例;电话:0538-8202029、8238356,13854819016)。
4.第四期培训时间:2009年9月17日至9月21日(9月16日报到)。
地点:中国煤矿工人庐山疗养院(江西省庐山大林沟路62号;联系人:王铁洪;电话:0792-8282000,13979230250)。
四、其他事项
1.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于8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参训人员名单报送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人:李其中、张翠荣,联系电话:010-61591429〈带传真〉)。
2.请参训人员准备2个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培训学习时交流、研讨。
3.参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专题业务培训证书。请学员报到时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
4.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费自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