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部
(一)负责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四)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五)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承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部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司法部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八、财政部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国土资源部
(一)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部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并指导和监督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