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
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阻隔防爆技术应用工作,根据《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监制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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