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1日

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4-06

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电视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公益短信群发、网站专题及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中小企业业主、非正规经济部门业主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农民工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7.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中西部地区要结合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中有关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要求,合理安排,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以及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开展宣传活动。要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及宣传材料,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8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卫生部联系人:季维辉  电话:010-687924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李晓军   电话: 010-8420824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秦兴强 电话: 010-64463443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  峰   电话: 010-68591847

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