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海油函〔2011〕59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海洋石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1年4月下旬至7月上旬组织开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督查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配套情况。
(二)深刻吸取美国墨西哥湾“4·20”钻井平台井喷、爆炸、溢油事故教训,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的具体工作。
(三)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海洋石油防井喷失控、防台风(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海洋石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装备配套及应急演练情况。
(五)海洋石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听取各分部、有关海洋石油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法规制度建设、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督查地点
拟组织4个督查组,对中海油天津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辽河油田、冀东油田、大港油田分公司,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田、江苏油田分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局等13家企业开展专项督查。
三、专项督查时间
4月20日至7月10日,各组具体抵达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各督查组要认真听取工作汇报,并深入海上生产作业设施,及时发现和指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2.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