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2011年第15号
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经审核,同意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等5支救护队晋级为一级资质;同意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等30支救护队资质延期(有效期至2014年2月)。现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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