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千项”新型实用产品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1〕65号)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实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促进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千项”新型实用产品推广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开遴选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型实用原则。申报遴选的产品应具备技术先进、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等特点,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具有一定作用,且具有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三)产业化原则。申报遴选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化政策,属于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范畴,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升级改造。
二、遴选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新型实用安全产品,以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预警、控制、保护等设备与仪器仪表,个体防护用品,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事故模拟分析软件等为重点。
三、申报条件
申报遴选的安全产品须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应用效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研制开发,且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
(二)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研制开发的;
(三)取得国家专利的;
(四)近三年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推广目录的;
(五)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推荐的。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安全产品,国家规定须取得安全认证(主要包括CCC认证、特种设备管理认证、矿用产品和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等)的,应取得相关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如属于软件,应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四、遴选标准
以产品的先进性、实用性作为遴选的主要指标,重点从产品的创新性、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效果及推广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建立考核指标及其权重系数(其中创新性30%、安全可靠性30%、实用效果25%、推广应用前景15%),采用百分制对各项考评项目进行打分,按照分值择优遴选。
五、申报和遴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安全生产“千项”新型实用产品推广遴选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并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或煤矿安监机构。
(二)初审推荐。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填写《安全生产“千项”新型实用产品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中央企业组织申报的,由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新型实用安全产品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四)遴选结果公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遴选出的安全生产新型实用产品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以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其他事项
(一)遴选具体工作委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承担。
(二)申报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三)请各推荐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寄送至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相关表格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安全科技”栏目下载。
联系人:杜乐清、常琳、姚源
联系电话:010-84264266转845/846,84264266转852(传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路5号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邮编:100013)
附件:
1.安全生产“千项”新型实用产品推广遴选申报书
2.安全生产“千项”新型实用产品推荐项目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