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
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7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共造成54人死亡、148人受伤,其中湖北省仙桃市发生一起26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惨重,教训十分深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1日7时40分,一辆号牌为湘U62362的中型客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从湖南省龙山县靛房镇苏竹村前往镇政府,行驶至龙两线(县道)35公里800米处一转弯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撞断防护墩后,翻下边沟,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在转弯下坡路段车速过快,车辆刹车失效。
7月2日4时28分左右,河南省郑州市翔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豫AL3639的大型卧铺旅游客车(核载32人、实载31人),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开往河南开封,当行至太长高速827公里200米处一转弯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撞断右侧护栏后,翻入路外沟内,造成9人死亡、22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在转弯下坡路段未减速行驶,加之大雨路滑,导致车辆失控翻车。
7月2日8时28分左右,广东省云浮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粤W01200的大型客车,由广东省云浮市往肇庆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广肇高速63公里360米处时,与紧急停车带内因故障停车的桂R65976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3人死亡、28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客车驾驶员违反安全驾驶规定,帮乘客捡矿泉水瓶,致使车辆失控所致。
7月2日13时40分,河南省鸿运旅游汽车公司一辆号牌为豫AL6358的大型旅游客车(核载47人、实载35人),从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开往忻府区,当行至忻武旅游公路40公里处一转弯下坡路段时,翻入路外沟内,造成7人死亡、27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初次在该路段行驶,对路况不熟悉,加之大雨路滑,导致车辆失控翻车。
7月4日3时48分,湖北省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鄂AE3892的大客车,行驶至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300米处(仙桃市毛嘴镇珠玑村)时停车下客,被襄樊市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鄂F1N210 的半挂货车(挂车号牌为鄂FEA30)追尾相撞,导致大客车撞断右侧波形护栏和护栏外交通标志立杆后,翻入路侧排水沟,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客车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停车下客,半挂货车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
7月4日5时50分,一辆号牌为粤BK9688的大客车(核定载客59人、实载9人),在行驶至湖南省永连公路105公里(永州市宁远县境内)附近一处路口时,与一辆号牌为湘LA1467的大客车(核定载客35人、实载25人)发生侧面碰撞,造成4人死亡、28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两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未按有关规定让行通过,超速行驶,且在通行时疏于瞭望。
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客运车辆超速超载、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下客、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问题,也暴露出一些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货运车辆监管有漏洞等薄弱环节。
针对近期道路客运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97号)要求,在4月至6月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梳理、总结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突出整治的重点、集中解决的问题、巩固专项行动成效的工作意见和措施。针对7月至9月继续开展的专项行动,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继续健全完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之间的配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细化整治措施,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管理,严厉查处所属客运车辆沿途违规上下客等行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要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驾驶员强化培训,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大对驾驶员的管理力度,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屡次发生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营驾驶资质。
三、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以及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尤其要针对当前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抬头,连续造成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的情况,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违法超速、超载行为,严格查处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对于因客运车辆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营运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汽车运输企业尤其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非法载人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交通管理和整治,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特别是做好暴雨和连续降雨等恶劣天气下的公路的巡查和养护工作,及时排水防滑,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对路面积水、事故多发等危险路段,要依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和警车带道等措施。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