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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5日

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明电〔2011〕2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7-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
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7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00,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通报分析上半年及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三季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全系统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定信心和决心,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海油安办各分部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A511和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三)各省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7月18日10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200,传真:010-64463220)。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局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四)请总局机关各单位将参会总人数和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名单,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将参会人员名单,于7月18日9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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