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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9日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49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8-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为配合《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准确了解《安全生产法》中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效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制度,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我们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设计了四套调查问卷(附后,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请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问卷(一)》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放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由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发放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由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填写。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组织本机关监管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调查问卷(一)》。

二、《调查问卷(二)》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放给20-50家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

三、《调查问卷(三)》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放给50-100名企业职工,由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填写。

四、《调查问卷(四)》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放给50-100名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填写。

五、各调查问卷原则上应当分别直接发放到被调查人员手中。

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选择调查对象时,应当覆盖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和规模的企业以及不同层次的人员,尽可能具有代表性。

七、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应当统计并上报参加填写问卷调查人数及其所占单位总人数的比例。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调查问卷》纸质卷收集汇总后,于2011年9月30日前邮寄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人电话:孙甜源,010-64463156〈带传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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