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1年第30 号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审查,决定批准6家安全评价机构取得甲级资质(具体名单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资质有效期至2014年10月底。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在事故预防中进一步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6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征集“应急使命·2025”演习新质…
关于组织开展先进安全应急装备推广目…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责…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
应急管理部关于给予李波等29名同志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应急管理部调度中心2025年度部门预算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十部门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等领域十…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