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3〕6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4-1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
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2013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定于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5时,召开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交流2012年“打非治违”工作经验,部署推动2013年“打非治违”工作,动员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继续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强化“打非治违”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A511会议室。
(二)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视频会议室;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2.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各省级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能源(发改)、煤矿安监等省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
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参照主会场自行确定;
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在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己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请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于4月19日10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4463200、64463220〈传真〉)。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4月22日11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请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进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会场。
(五)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煤矿安监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