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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02日

关于近期两起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开采重大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3〕19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7-3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
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开采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5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埠东粘土矿因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井下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该矿2009年6月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采取打密闭逃避检查的方式,有预谋、有目的地对粘土矿斜井进行掘进延伸,在批复的采矿许可范围以外长期、非法盗采已经关闭的煤矿残留煤柱,导致老空区积水溃入工作面,造成井下重大透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该矿非法组织人员转移、藏匿遇难人员尸体,隐瞒事故。
7月23日,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硫磺矿因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井下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该矿在2008年2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能延期换证的情况下,以改造完善硫铁矿生产系统为名,私自建设另一套采煤生产系统,长期、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最终酿成井下重大火灾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正在调查中。
这两起重大事故暴露出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现象在一些地区还非常严重,个别地区甚至十分猖獗,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地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安全生产大检查未能做到“全覆盖”,“打非治违”和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使各地区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真正警醒起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特别是一些以矿业为经济支柱的地区,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扎实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并强化检查落实,全面、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要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国土、公安、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并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采矿、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要突出重点地区,紧紧盯住小矿山密集、事故多发和资源整合矿区,落实乡镇基层政府的监管职责,严防非法违法苗头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健全金属非金属矿山火工品申领、审批工作程序,从源头上切断非法生产链。
三、深化整顿关闭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完成确定的关闭任务。对于决定关闭的矿井,要认真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关闭程序,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要通过各种主流媒体将关闭对象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各地区要立即对辖区内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石墨、油页岩、硫铁矿、粘土矿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摸排,发现持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的,一律责令停产。
五、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儆效尤。对于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导致事故发生,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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