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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30日

关于湖南省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2013〕14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10-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
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三〔2013〕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8日16时40分左右,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官亭乡赵家花炮厂组合烟花内筒机械装药工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工房整体垮塌。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是:组合烟花内筒自动装药机混装药部位发生爆炸。该企业将爆竹自动装药机改为用于组合烟花内筒装药,在线药量大幅度增加,但装药工房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整体抗爆要求,导致工房整体垮塌、人员伤亡扩大。事故发生后,当地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10月14日17时左右,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小礼花组装工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临近8栋工房(26间)相继燃爆或被炸毁。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是:小礼花组装装药工在往小礼花球体上装发射药包时引发爆炸。小礼花组装生产线1.1级工房未做到单人单栋(事发时1栋2人),剖(钻)引和装发射药包两个危险工序合并在一栋工房进行,安全防护屏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作业现场超员超量等因素,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上述2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违章违规作业等隐患问题十分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已经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是事故多发、易发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贯彻执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行为。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安全设施不达标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同一工房内从事多个危险工序作业或将高危险等级工序置于低危险等级工房进行,严禁“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旺季超能力、突击生产。
二、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要求,做好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工作,严格对机械设备配套基础设施的安全审查。未按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的机械设备、未通过安全审查的配套工房等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严禁随意改变机械设备的用途、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
三、深入推进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要深入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严把礼花弹、小礼花等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的许可准入关。B级小礼花(含B级小礼花组合烟花)与礼花弹的危险特性相近,危险性较高,要纳入礼花弹专项治理范畴,严格管控。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B级小礼花(同属礼花类产品)只能由具有礼花弹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并对现有小礼花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清理,结合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尽快完成该类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变更工作。
四、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送规定并做好事故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事故有关信息,严禁迟报、谎报、瞒报行为。要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彻底查清事故原因、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海关等部门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请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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