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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发 文 号:公告 2013年第2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3-11-0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 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决定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一组织所属地区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抽查和督导工作。对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盖年审合格章;考核不合格的,依规定进行处理,对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坚决予以淘汰,并及时上网公告。对2014年底前到期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经考核合格的,资质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3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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