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四〔2013〕14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11-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3〕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健全排查标准,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考核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工作进展比较缓慢。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涉及到安全生产各行业领域,涉及部门和单位多,协调工作量大、难度大。三是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信息化基础普遍比较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硬件设施,缺乏建设资金,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52个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示范地区(名单见附件1)。为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是各示范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总体要求,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细化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及目标,按期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二是2013年底前,各示范地区要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情况摸底调查,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根据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并实行分类指导和差异性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三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实际情况,以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危险有害因素较多的企业作为重点,率先开展隐患自查自报,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领域和企业,分步骤完成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到区域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目标考核
一是各示范地区要成立由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领导机构,细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安办协调、部门负责”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二是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权重,并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量化考核和动态管理。请各示范地区于11月29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领导机构、责任分工和工作联系人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三、完善制度设计,制定地方法规标准
一是要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分类分级、隐患自查自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技术标准。二是要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稳中求进”的原则,进一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信息系统设计、部署模式、长效机制等关键工作。三是要参考《隐患排查治理查报通用标准》,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借鉴各地区已经出台的隐患自查自报标准,不断健全、完善自查自报标准,逐步形成隐患自查自报标准体系。
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一是要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础信息、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等进行简化,注重实用性,兼顾前瞻性,突出重点内容和关键信息。二是要进一步扩展功能和连接范围,做到纵向与属地连通,横向与有关部门连通。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需要提取的数据项目(见附件2),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逐级进行适当扩展,既满足本地区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又满足上级提取信息的要求。四是要加强对企业上报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的监管,对企业隐患的自查、上报、整改、销账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核查重大隐患及超期未整改的隐患信息,进一步提高核查比例。五是要提高企业上报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企业每月至少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增加上报信息的频次。
五、开展全覆盖的教育培训
一是坚持培训先行,对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使其了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的意义和要求,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方法。二是由企业组织对本企业员工进行全覆盖培训,学习有关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熟悉检查内容,掌握检查方法。
请各示范地区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进行经验总结和督促检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