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贵州等省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意见
发 文 号:安委办〔2014〕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2-1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贵州 陕西 山东省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委办〔201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印发后,贵州、陕西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6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请尽快研究出台本省(区、市)实施办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