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值班工作及进一步加强值班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明电〔2014〕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3-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值班工作及
进一步加强值班体系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断加强和改进值班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值班工作及进一步加强值班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对值班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值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进取意识,切实提高值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值班值守工作亲自部署,身体力行;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安排落实值班工作,对值班工作中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要安排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实行领导班子成员24小时带班,保证及时妥善协调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两会”期间一般不得出境、出差,如确有特殊情况,离开本地须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报备,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二、严格责任落实,着力规范值班工作运行机制
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工作制度,规范值班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制定完善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确保值班工作有序高效运转。要认真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重要岗位实行双岗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熟知值班操作规程和有关应急预案,电话铃声响起3声内接听电话,接到事故或重要紧急信息,要科学研判、立即报告,并及时妥善应对。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去向及联系方式,确保工作需要时能够马上找到,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到岗。
三、畅通信息渠道,切实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健全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强化落实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和共享联动机制,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和灵敏快速反应。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探索建立基层单位安全信息员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优势,多层次、全方位快速获取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事故舆情收集分析和研判,做到早发现、早督导、早报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确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及时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
四、健全组织体系,强化值班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值班工作机构,整合和优化单位内部值班资源,充实和加强专业值班力量,提升值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在做好本级值班工作的同时,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健全值班工作机构建设,配强值班力量,强化基层基础,着力推动市、县、乡(镇、街道)等基层安监机构值班体系建设,努力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值班工作网络,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功能完善、信息畅通、方便适用的要求,加强值班信息平台建设,努力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的值班信息平台网络体系。继续推进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加快实现省级局与总局之间通过值班信息平台网络系统报送事故信息,同时要切实推进省、市、县事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值班信息平台与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平台的有机衔接,有效提高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六、强化能力培养,为值班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视和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切实为做好值班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鼓励和支持值班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通过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单位内部学习和外部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拓展视野,开拓思路,提升履职尽职能力。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探索建立值班岗位津贴、值班轮休和工作保障等制度,妥善安排值班、带班人员补休和补贴发放工作。要建立完善值班工作考核机制,将值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奖优罚劣,推动值班工作水平和效果持续改进和提高。
请各单位于3月3日12时前将本单位“两会”期间带班值班表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010-64463100,64463220〈传真〉)。“两会”期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将对各单位带班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各省级局也要以适当方式开展检查、抽查,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两会”期间的值班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