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7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6-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实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准确掌握各地区、各有关中央企业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积极协调推动隐患治理工作,决定从2014年7月起,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请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隐患整改情况表(见附件1—3),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包括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其中,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填写本行政区域内非中央企业所属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附件1),各有关中央企业填写企业能够自行解决和需要政企联动协调解决的隐患整改情况(附件1—3)。
联系人及电话:张圣柱,010-64464406。
电子邮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