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复函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科技函〔2014〕89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7-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将中国北方安全(应急)智能
装备产业园列为国家安全产业
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复函
安监总厅科技函〔2014〕89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口市“中国北方安全(应急)智能装备产业园”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的请示》(辽安监〔2013〕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营口市高度重视安全装备产业园建设,充分利用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三项国家发展战略”和区位优势,突出矿山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应急救援等安全及智能装备的研发和制造,并已初具规模,基本具备了全面推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条件,同意将辽宁省中国北方安全(应急)智能装备产业园列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
二、请营口市有关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要求,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创建工作方案,加大土地、财税、人才引进等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规范有序创建。
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建设与发展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重大需求,加大安全技术成果转化,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为目标,大力发展灾害防控、监测监控、安全防护、紧急避险及应急救援等技术和产品,促进安全技术装备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尽快形成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营口市调结构、稳增长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对中国北方安全(应急)智能装备产业园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安全产业发展新模式,形成安全产业发展标准规范,为全国培育和发展安全产业奠定基础。请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