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4〕6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0-2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永贵
能源开发公司新田煤矿“10·5”
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4〕6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4年10月5日,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矿为国有企业,隶属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境内,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其中一期工程为6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瓦斯抽采不达标、抽采接续不合理。二是工作面瓦斯超限未及时撤人。事故前1小时,1404回风顺槽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传感器陆续超限,该矿未采取断然措施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也未组织分析瓦斯超限原因,仍然继续作业。三是上级公司对该矿瓦斯治理工作监管不到位。此起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报告将向社会公布。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10起重大事故中,有7起为瓦斯事故,造成113人死亡;发生9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存在对瓦斯防治工作不重视、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机构队伍不健全、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检验不真实、发现突出征兆不撤人等突出问题,反映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形势仍然严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控制煤矿较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瓦斯防治工作。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采、掘进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保持合理的抽采接续,瓦斯抽采不达标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各类煤矿要切实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健全防突机构,落实防突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地质基础工作。要严格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布置采掘工作面,切实做到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带,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退出市场。
三、强化应急管理和处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煤矿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严格组织应急演练。矿调度值班室和安全监测监控室要集中布置。要赋予调度值班人员和现场班组长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监管监察力度。要结合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推进瓦斯治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企业做到工作面瓦斯零超限。要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防突措施是否落实、抽采接续是否合理、应急处置是否恰当,瓦斯超限是否按事故处理等。同时,要依法加大对国有煤矿执法监察力度。
五、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吸取教训,严加防范。事故结案后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采用多种方式扩大事故警示教育范围、提高事故警示教育效果,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国受警示”。
请各产煤省级安委会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