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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12-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安监〔2014〕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专业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超细铝粉生产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二、专业生产氰化金钾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三、电镀企业内部配套建设氰化金钾生产装置,所生产的氰化金钾不对外销售的,则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贸企业内部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在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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