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2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3-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在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开展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984年12月3日,位于印度博帕尔市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发生毒气泄漏事故。据国际聚氨酯协会异氰酸酯分会提供的数据,该起事故共造成6495人死亡、12.5万人中毒、5万人终身受害。这是一起发生在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典型事故,在全世界范围引起长期关注,影响重大。为深刻吸取博帕尔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以下简称警示教育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在本地区和本企业系统开展一次集中的警示教育活动。博帕尔事故视频资料已刻制成光盘下发,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将视频资料发至辖区内各市、县,确保分发到当地各有关企业,中央企业要将视频资料发至下属的有关企业,并组织认真观看,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真正做到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
二、各地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警示教育活动,其他有关企业要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警示教育活动。
三、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大事故警示教育的力度,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认真吸取同类企业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漏洞,采取弥补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