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 文 号:安监总宣教〔2015〕3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105-04-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宣教〔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切实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积极条件,结合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增强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的主力军,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受到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要采取更坚决措施,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提出的追求“零死亡”的目标要求,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保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二)总体目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高度,全力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推动开展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每年达到1200万人次。到2020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明显提高,农民工一线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水平和成效明显提升。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
(三)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安,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维护好农民工权益。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加快《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职业卫生技术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研究,加强涉及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的配套法规建设。着力健全完善安全培训考试法规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及《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时制修订安全培训大纲和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四)健全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推进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责任由省、市、县级向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延伸,实现“五级五覆盖”,以完善的责任体系、坚决的责任落实,保护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五)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及考核工作。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进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教学体系、考试体系、执法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让农民工切实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强化农民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把好农民工岗前安全准入关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技能培训内容。强化农民工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师资库,组织遴选和编写有关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知应会知识读本、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材、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用手册等。加快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培训机构,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实训渠道。加快推进网络学院建设,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培训视频课程体系,为农民工远程在线学习创造条件。加快推进考试体系建设,构建以考试促培训机制,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水平。
(六)深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等保护措施,让农民工充分了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权利义务、企业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每年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大型活动,通过电视、报刊、政府网站以及安全生产手机报、政府微博、政务微信等媒介,采取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七)强化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执法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四不两直” 暗查暗访活动。积极做好年度农民工工作专项督查。在煤矿、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石棉矿采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在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领域,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专项督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查处涉及农民工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做到惩戒结合、赔偿到位。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八)进一步提高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摆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14〕40号文件精神,把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发展事业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九)建立完善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制度。要建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统计辖区农民工安全培训、事故伤亡、职业病情况,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检查、评估、激励措施,督促各单位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14〕40号文件精神。建立宣传制度机制,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十)科学有序推进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调研,了解情况,找准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农民工集中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问题。要注意广泛听取农民工意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