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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1日

关于开展石油化工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集体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办函〔2015〕3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5-29

 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石油化工领域
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集体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
安办函〔2015〕34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甘肃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海油安办各分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福建漳州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和中石化扬子石化“4·21”爆炸着火事故教训,推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和“三项监管”工作机制建设,促进石油化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定于2015年6月上旬在北京开展石油化工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集体谈心对话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要安排
(一)6月4日,一是听取挪威-德国船级社讲评对镇海炼化、广州石化定量风险评估的结果,请秦山核电站介绍核电安全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二是就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全面部署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要求。
(二)6月5日上午,一是交流石油化工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请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同志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谈心对话。
二、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6月4日至5日上午,时间1天半。参加6月4日活动的人员请于6月3日到北京西郊宾馆报 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联系电话:010-62322288)。
(二)地点:6月4日全天,北京西郊宾馆。6月5日9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大楼A51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三、参加人员
(一)6月4日活动参加人员。
1.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和海南等12个沿海石油化工重点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危险化学品的副局长。
2.有关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下属各石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主要负责人,国家石油储备库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负责人。
(二)6月5日活动参加人员。
1.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市、南京市、宁波市、青岛市、广州市、兰州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区)长,河北省沧州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吉林市、福建省泉州市和漳州市政府市长,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2.有关中央企业参加活动人员同6月4日参加人员。
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主任、副主任及各地区监督处处长,海油安办有关负责人。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统计司、监管一司、监管三司、人事司(宣教办),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负责人。
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四、其他事项
(一)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中石油大连石化、中石化扬子石化、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围绕吸取石油化工领域事故教训、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围绕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经过、教训和措施,大连市、宁波市政府围绕重点城市石油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做好发言准备(8分钟左右)。
(二)6月5日参加集体谈心对话活动的人员请直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大楼报到,当日不再安排住宿。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出席活动,并于6月1日12时前将参加活动人员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刘洋,010-64463356〈带传真〉);海油安办参加活动人员回执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电话:梁成钢,010-64463038〈带传真〉)。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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