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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3日

关于印发2015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5〕58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5-2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确定北京市、湖北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四平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广东省珠海市、陕西省咸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为2015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地区。
现将《2015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李征,010-644633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2015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试点地区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推动试点地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
坚持“推广经验、强化基础,以用促建、创新发展”的原则,学习推广湖北等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强化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推动企业建立自查自改自报机制,制定隐患排查标准,按照岗位清单查报隐患。提高隐患查报质量,实现数据传输互联互通,闭环管理,探索大数据分析应用。采取综合措施,推动以用促建,创新方式方法,实行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强化组织推动,健全工作机制。
1.成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试点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将体系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检查落实。
2.明确具体工作负责人和日常工作机构,学习推广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优化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多部门和处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3.完成辖区内企业调查摸底,根据企业规模、危险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现状等因素,登记建档,注册入网。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体系运行。
4.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出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确立工作目标和内容,明确辖区内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完善体系运行长效机制,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5.加大体系建设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建立完善体系建设绩效量化指标,落实基层政府和部门的通报机制,强化过程考核。
6.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见安委办〔2014〕14号),制定本地区企业绩效评估办法,动态调整企业评级。
(三)健全标准清单,夯实企业基础。
7.督促指导企业制定规范体系运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闭环管理。
8.按行业分类制定隐患排查标准,指导企业编制符合企业实际的个性化隐患查报标准和班组(岗位)排查清单,明确排查事项、排查内容、排查频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推动企业、车间、班组、岗位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
9.督促企业如实报送隐患,明确对企业自查自报的隐患不作为处罚依据,对于执法检查发现未如实报告的隐患从严处罚。
(四)优化信息系统,提高数据质量。
10.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修订)>等4项规范规则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4〕97号)要求,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共享的软硬件条件。
11.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设计方案(试行)》(见安委办〔2014〕14号),完善优化本地区信息系统,须包括提醒警示、统计分析、企业绩效评估、执法检查记录等功能模块。
12.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隐患的要达到90%以上。企业须按年度在系统中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标准(清单)和统计分析报告。
13.规范企业隐患信息填报,控制隐患数据空项率不得高于数据项总数的10%。企业报送隐患的周期为每月至少一次,重大隐患要随时报告,并附带图像信息。
(五)抓好宣贯培训,坚持典型引领。
14.采取集中培训、印发指导手册等多种形式,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培训机制,重点宣贯查报程序、标准清单编制、信息系统应用等方面要求,使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学会方法,确保体系建设落地生根。
15.集中力量抓好辖区内典型试点,支持指导有基础、有条件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扩大体系建设覆盖面,提升创建水平。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16.强化体系建设的成果应用,依据企业体系运行质量和隐患排查绩效考核,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对企业实行精准化执法和差异化监管,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17.将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涉及的相关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优先纳入体系建设范畴,注册入网管理。将各级督查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录入系统,闭环管理。
18.将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安全生产诚信的重要依据或否决项予以关联。
19.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体系建设与税费减免、保险费率浮动、金融信用评估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措施,发挥市场作用,推进体系建设创新发展。
20.提升对海量隐患“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探索对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为日常监管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筹划部署阶段(2015年5-6月)。
各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建立健全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完善信息平台功能,组织开展基层监管部门和企业培训。
(二)推动实施阶段(2015年7-10月)。
各试点地区推动辖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调研指导,规范企业查报和系统运行,隐患数据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交换。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1-12月)。
各试点地区进行自评,总结经验,突出特点,制作体系建设视频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召开总结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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